申请执行人蔡某。被执行人窦某。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窦某将涉案房地产先出售给申请执行人蔡某,并已实际交付使用,后又将该房地产抵押在定边县荣源信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贷人民币伍拾万元至今未还,其行为涉嫌诈骗,本院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构立案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刘定平审判员:万林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