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书伟。被执行人王守勤,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书伟申请执行王守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王守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王守勤以其妹王守翠名义登记的一辆鄂F起亚牌轿车,实为王守勤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登记在王守翠名下的鄂F(实为被执行人王守勤所有)的一辆起亚牌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磊审判员:杨发坤审判员:薛光辉
书记员:梅再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