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书伟与王守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宜城执字第002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书伟。被执行人王守勤,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书伟申请执行王守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王守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王守勤以其妹王守翠名义登记的一辆鄂F起亚牌轿车,实为王守勤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登记在王守翠名下的鄂F(实为被执行人王守勤所有)的一辆起亚牌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磊审判员:杨发坤审判员:薛光辉

书记员:梅再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