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忠心,农民。被执行人刘爱金。
申请人安忠心与被执行人刘爱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0日生效,该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为:一、原告安忠心与被告刘爱金于2006年12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有效合同。二、限被告刘爱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安忠心将位于菏泽市中华路广兴华邑小区4单元308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房产一处过户至原告安忠心名下。因被执行人刘爱金未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申请人安忠心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于2013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爱金名下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广兴华邑小区4单元308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菏房权证: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到申请人安忠心名下。申请人安忠心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力。
审判长:杨健审判员:王清峰审判员:王保勤
书记员:赵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