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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与代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0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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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代某某,女。

关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代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办理位于开原市光明街红卫小区的楼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楼房面积91.3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开原市房权证开原镇字第**。2、新房权所有人李某某,身份证号:211222198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广强审判员:邢志明审判员:张华

书记员:宋永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