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代某某,女。
关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代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办理位于开原市光明街红卫小区的楼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楼房面积91.3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开原市房权证开原镇字第**。2、新房权所有人李某某,身份证号:211222198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广强审判员:邢志明审判员:张华
书记员:宋永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