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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方芳与王晓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4)闵执字第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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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方芳,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王晓樱,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执行人方芳与被执行人王晓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晓樱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105,291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479.3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晓樱银行存款人民币106,770.3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书记员:袁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