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芳,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王晓樱,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执行人方芳与被执行人王晓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晓樱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105,291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479.3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晓樱银行存款人民币106,770.3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书记员:袁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