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银,男,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居民。被执行人四川省艾林投资集团内江市艾林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树贵,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欢,系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内东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内江市东兴区眺洲路399号(面积72.86㎡、合同单价为3350元/㎡,总价244081元)、401号(面积52.54㎡、合同单价3350元/㎡、总价176009元)的营业用房所有权归侯银所有;二、侯银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姚俊峰
书记员: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