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文娟,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慈溪市。原告:励松波,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观海卫路30号。法定代表人:马瑞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可群,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文娟、励松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两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洪逸
代书记员:沈佳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