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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周文娟、励松波与慈溪市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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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文娟,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慈溪市。原告:励松波,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观海卫路30号。法定代表人:马瑞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可群,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文娟、励松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两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洪逸

代书记员:沈佳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