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斯坚华。委托代理人:董政刚。被告:方顺镕。被告:李英。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斯坚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斯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斯坚华负担。
审判员:庞邦彩
书记员:杨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斯坚华。委托代理人:董政刚。被告:方顺镕。被告:李英。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斯坚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斯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斯坚华负担。
审判员:庞邦彩
书记员:杨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