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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斯坚华与方顺镕、李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西民初字第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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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斯坚华。委托代理人:董政刚。被告:方顺镕。被告:李英。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斯坚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斯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斯坚华负担。

审判员:庞邦彩

书记员:杨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