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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钱雅芬与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10)杭西民初字第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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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钱雅芬。委托代理人:陈华生。被告: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强。委托代理人:刘涛。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钱雅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雅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计1036元,由原告钱雅芬负担。

审判员:陈雪梅

书记员:王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