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丽君。原告:蒋鑫。委托代理人:陈华生。被告: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强。委托代理人:刘涛。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刘丽君、蒋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丽君、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计1036元,由原告刘丽君、蒋鑫负担。
审判员:陈雪梅
书记员:王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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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丽君。原告:蒋鑫。委托代理人:陈华生。被告: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强。委托代理人:刘涛。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刘丽君、蒋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丽君、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计1036元,由原告刘丽君、蒋鑫负担。
审判员:陈雪梅
书记员:王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