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娜,女,1975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魏军,女,1974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高阳,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娜与被告魏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林
书记员:周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