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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娜与魏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驿民初字第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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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娜,女,1975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魏军,女,1974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高阳,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娜与被告魏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林

书记员:周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