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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陈文军与高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迁民初字第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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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文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学军,农民。被告高海军,农民。第三人何庆荣,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新明,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军与被告高海军、第三人何庆荣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陈文军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军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文军撤诉。本案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王立华审判员:魏玉箫人民陪审员:徐海新

书记员:张海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