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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日暖与黄苑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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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日暖。委托代理人陈建兴,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苑军。委托代理人陈剑平,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日暖诉被告黄苑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日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李日暖负担。

审判长:程朝阳人民陪审员:郝铁军人民陪审员:李星佩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