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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邓惠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52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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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新河浦路**之六。法定代表人:卢永慈,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林,刘蕾菁,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樊玉霞,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世烈,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职员。

原告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惠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志铭审判员:伍颖妍代理审判员:郭雪

书记员:潘洁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