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书梅,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全椒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于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张书梅诉被告全椒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书梅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全椒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书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撤诉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张书梅负担
审判员:杨克明
书记员:李清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