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付叁。被告王涛。被告郑州居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长江路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程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付叁诉被告王涛、郑州居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长江路分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付叁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付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付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付叁承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王付叁。
审判员:郭洪涛
书记员:王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