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少宾。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振超,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宾诉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少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岳亮人民陪审员:滕红霞人民陪审员:李中华
书记员:陈彦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