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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敏与郑州市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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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敏。委托代理人回新生,系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存义。被告郑州市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申展,系郑州市六合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岩,系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诉被告郑州市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王蕾人民陪审员:何保险人民陪审员:李艾

书记员:何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