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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蔡天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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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越秀区新河浦路**之六。法定代表人:卢永慈,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林,刘蕾菁,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天彪。委托代理人:樊玉霞,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烈,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天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黎晓斌

书记员:林贝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