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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程卫东与黄山市鸿维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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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鸿维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小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翔,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卫东,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明继,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山市鸿维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2)屯民一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黄山市鸿维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3年元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上诉人黄山市鸿维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和解而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山市鸿维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上诉人黄山市鸿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江建辉代理审判员:狄志国代理审判员:胡泽萍

书记员:陈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