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士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建华,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丽波。
上诉人张东因与被上诉人蓝士林、蓝捷、蓝建华、高丽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宋世忠审判员:王志平代理审判员:贾梅录
书记员:王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