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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申诉人张东与被上诉人蓝士林、蓝捷、蓝建华、高丽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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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士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建华,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丽波。

上诉人张东因与被上诉人蓝士林、蓝捷、蓝建华、高丽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宋世忠审判员:王志平代理审判员:贾梅录

书记员:王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