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鞍山南方嘉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仇有福,男。委托代理人:秦小慈,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南方嘉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与仇有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南方嘉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南方嘉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南方嘉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74元减半收取5287元,由原告马鞍山南方嘉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庆
书记员:刘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