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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舒燕与闫启友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2013)花民一初字第00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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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舒燕,女。被告:闫启友,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燕诉被告闫启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燕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闫启友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金安佳苑XX栋XXX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舒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闫启友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金安佳苑XX栋XXX室房屋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桂其胜

书记员:王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