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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安亭与董文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西民初字第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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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安亭。被告董文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亭与被告董文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安亭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安亭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刘玉江审判员:郑华国审判员:于志江

书记员:倪翠萍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