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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旭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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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旭平,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张荣娥,女,194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虎林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旭平与被执行人张荣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对位于莱西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现为×号楼,房屋建筑面积×平房米)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及诉讼费160元。2013年2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4月18日本院向莱西市国土资源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对位于莱西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现为×号楼,房屋建筑面积×平房米)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刘旭平所有。2013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证明,现莱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已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费160元,我自愿予以放弃其他互不追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姚增军

书记员:李风霄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