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涛,男,汉族。被执行人赵丽,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涛与被执行人赵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2)胶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中,因本院已向胶州市房产管理局送达协助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孙风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