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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王程涛与青岛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西民初字第2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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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程涛。被告青岛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程涛撤回对青岛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速递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王程涛负担。

审判员:刘玉江

书记员:倪翠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