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程涛。被告青岛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程涛撤回对青岛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速递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王程涛负担。
审判员:刘玉江
书记员:倪翠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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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程涛。被告青岛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程涛撤回对青岛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速递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王程涛负担。
审判员:刘玉江
书记员:倪翠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