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张兴伟与宋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田民一初字第0047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兴伟,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委托代理人:郑涛,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涛,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电厂路淮南市。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张兴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曹祝平审判员:黄慧人民陪审员:张娟娟

书记员:刘成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