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兴伟,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委托代理人:郑涛,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涛,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电厂路淮南市。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张兴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曹祝平审判员:黄慧人民陪审员:张娟娟
书记员:刘成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