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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周泽俊与方保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淳民初字第643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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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泽俊,1986年3月21日。被告:方保修。委托代理人:吴文书。委托代理人:张承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泽俊诉被告方保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泽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泽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泽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0元,减半收取4290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周泽俊负担。

审判员:徐卫平

书记员:廖欢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