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卿海波,男,生于1990年2月1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冬杨,岳池县罗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诚,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卿海波与被告四川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卿海波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卿海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卿海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2000元由原告卿海波负担。
审判员:杨天明
书记员:李红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