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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南京康利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利金、张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溧民初字第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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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南京康利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利金被告张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康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金、张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康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康利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康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天保人民陪审员:姜成邦人民陪审员:李传金

见习书记员:俞玉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