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康利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利金被告张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康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金、张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康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康利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康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天保人民陪审员:姜成邦人民陪审员:李传金
见习书记员:俞玉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