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忠梅,女,1972年6月1日出生,回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住址同上。被告:蒋媛媛,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盖州市,现住址。委托代理人:于统帅,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闫忠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蒋媛媛所有的位于菏泽市佳合花园2号楼1单元13楼东户1303室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权属登记、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或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兵
书记员:孔祥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