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闫忠梅与蒋媛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菏开民初字第47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闫忠梅,女,1972年6月1日出生,回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住址同上。被告:蒋媛媛,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盖州市,现住址。委托代理人:于统帅,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闫忠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蒋媛媛所有的位于菏泽市佳合花园2号楼1单元13楼东户1303室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权属登记、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或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兵

书记员:孔祥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