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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蔡明福与郭家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岳池民初字第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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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蔡明福,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4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贾伟,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家谷,男,汉族,生于1951年7月28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马秀恒,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明福与被告郭家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明福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明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蔡明福负担。

审判员:何萍

书记员:杨中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