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霍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义武,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3月17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义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8日、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虞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义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高义武自愿认罪,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高义武在霍山县与儿街镇沙埂村街道租用金先琼的门面房一间。高义武先后在该门面房设置2台森林舞会、1台大白鲨、1台黄金万两、6台黑红梅方(单挑机)等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聘请汪俊宏负责收钱、上分、兑钱等工作。自2011年3月12日至2012年3月16日,高义武共获取非法利益71708元。经霍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鉴定,高义武设置的森林舞会、大白鲨、黄金万两、黑红梅方等四种机型具有赌博功能。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高义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义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记事本、赌博机照片、霍山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人汪某某、金某某、金某某、龚某某的证言,霍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霍)文鉴字(2012)第05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义武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义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义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二、违法所得71708元,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余立柱审判员赵前利
人民陪审员:曹道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