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因犯敲诈勒索罪,2011年8月16日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2年8月28日止;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卢,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周,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一)诉(2013)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卢、周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延武独任审判,书记员杨欢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卢、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卢、周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陆、周向本院分别退缴了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卢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赌场照片、视听资料,工作情况说明,证人的证言,陈亚军、张秋荣的辨认笔录,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民警周波、陈庆权、胡明磊关于抓获被告人陆、卢、周的证言,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对参赌人员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1)华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被告人陆、卢、周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卢、周以营利为目的,合伙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和用具,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卢、周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陆、卢、周合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陆、卢、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从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陆、卢、周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6000元和10000元,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陆、卢、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陆、周的违法所得各一万元人民币以及被告人卢的违法所得六千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贾延武
书记员:杨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