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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万开设赌场一案刑事判决书doc

(2013)楼刑一初字第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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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2月5日由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孟,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一)诉(2013)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林、人民陪审员张爱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杨欢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及其辩护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到案发时除李存入了27万元到他工商银行卡上,他实际没有拿到一分钱现金。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万是李5000元一个月聘请的员工,开设赌场的资金进出及帐务管理,均由李及其亲属掌控,被告人万只是一般参与者,在本案中的行为仅起到辅助作用,应定为从犯;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万名下的账户上李存入的27万元,李及被告人万均供述是按约定给被告人万的工资和分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犯罪分得46万元缺乏依据;被告人万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非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全部收缴,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万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被告人万与李(在逃)商量开设一个赌博游戏网站,二人选定深圳泊众公司开发的“金龙棋牌”游戏软件。8月份,二人到深圳泊众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学习。在掌握“金龙棋牌”软件操作流程后,李以5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金龙棋牌”游戏平台软件,同时以每款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5款游戏安装到“金龙棋牌”游戏平台中用于赌博。五款游戏分别为:DDZ(斗地主)、欢乐三张(扎金花)、港式五张(梭哈)、NN(牛牛)、巴卡拉(百家乐)。9月初,被告人万与李回到岳阳市。李租赁岳阳小区作为网站电脑主机操作室,并在中国电信岳阳分公司申请开通互联网(上网账号:0730********),同时将“金龙棋牌”赌博网址(www.jinlongqp.com)挂在百度上进行宣传推广,以招揽参赌人员参与赌博。李用被告人万的工商银行卡与“易宝”支付平台绑定后用作“金龙棋牌”网络赌博中的网银交易工具。参赌人员在赌博游戏网站上注册后,通过主页上的“易宝”链接,进入“易宝”支付平台按照1:1的比例(一元钱兑换一个金币)购买金币充值到自己的账号以参与赌博游戏。“易宝”支付平台在收取手续费后将钱汇入被告人万的工商银行卡。另外以李万、余的名字开了三张银行卡,用于工商银行卡上钱转移出来。其中以被告人万名字银行卡转进了46万元;以李名字开户的卡号银行卡转进了24.3971万元;以余引名字开户的卡号银行卡转进了133.85万元。赌博游戏网站的获利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照5%的比例抽取每盘游戏赢家的红利;一种是通过作弊手段(被告人万等人可看到参赌人员的底牌)赢取参赌人员的金币。因赌博游戏平台规定超过30金币可以申请兑换现金,被告人万与李雇佣刘分成两班以作弊手段参与赌博赢取金币,以避免退钱给参赌人员。自2012年9月下旬至2013年1月17日被抓获,该赌博游戏网站投注额为240.9625万元,其中抽取红利34.658788万元。除李分得的钱款及用于赌博游戏网站运营费用外,被告人万分得27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收缴了被告人万人民币30.98万元。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万被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同案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2年4、5月,他和万商量搞一个赌博网站,开设赌博网站的资金都是他出的。9月份,他们到深圳泊众网络棋牌游戏公司购买了金龙棋牌游戏平台(花了5.5万元)和五款游戏软件(花了2.5万元)。之后,租赁岳阳某小区作为开设赌场地址,同时购买了电脑,开通互联网,他让万办理“易宝”网络支付业务。完成上述工作后,他将金龙棋牌赌博网站挂在百度网页进行推广,以招揽参赌人员进来参与赌博。他聘请了被告人万及陈充当会员参与赌博。2012年10月初,网站正式开始运作。共有五款用于赌博的游戏,分别是DDZ(斗地主)、欢乐三张(扎金花)、港式五张(梭哈)、巴卡拉(百家乐)、牛牛。参赌人员只要点击百度网页中的金龙棋牌网站网址www.jinlongqp.com进去注册,便可以成为会员,再下载相关游戏安装后,便可进入游戏参与赌博。网站会自动送8枚金币给新注册的会员作为筹码,让会员到低倍区参与赌博试玩,以吸引参赌人员的兴趣而充值购买金币参与赌博。网站设置了多个赌博场所供不同层次的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赌注在0.02元至0.5元的房间为低倍房,赌注在10元的房间为高倍房,网站并没有明显的低倍房、高倍房的划分,而是以充值标准来分赌博游戏种类的。参赌人员利用金龙棋牌游戏大厅中的网银、点卡、手机充值卡等充值方式到“易宝”支付平台充值购买金币。参赌人员将钱充值到“易宝”支付平台,“易宝”按照1:1的比例支付金币给参赌人员。“易宝”将充值款按协议支付到他们绑定的工商银行卡上,他再从该卡上转到被告人万及余引和他自己的银行卡上,每个月还转2000元给房东,用于支付房租。他们通过两种方式获利,一种是自动抽水功能,即对每局赌博的赢家按赢得金币总额的5%抽水;一种是通过作弊软件作弊赢取参赌人员的金币获利,即安排万、陈充当会员进入赌博游戏与其他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因为万、陈可以看到参赌人员的底牌,就很容易赢取对方的金币,这样他们就不用将参赌人员购买金币的钱退给参赌人员了。赌博网站开了四个月,至今共盈利140多万元。他用28万元购买了一台别克君越小轿车,另外万每个月的工资是5000元,他还承诺给万2至3成的股份,所以还转给万27万元,自己还剩下25万元左右,还有一部分用于支付广告费、房租以及陈的工资、生活费用。2、证人周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万和李在岳阳小区租了一套三室二厅的住房,并在房间内开设了金龙棋牌赌博网站。2012年10月上旬,他们在这里为李、万打工。金龙棋牌赌博网站设有五个赌博游戏,分别是斗地主、欢乐三张、港式五张、巴卡拉、斗牛。参赌人员通过网银支付、点卡支付等方式在”易宝”上购买金币,用金币在网站参与赌博。金龙棋牌软件会自动按照一定比例抽取赢家的金币,具体比例我不清楚。他们几个人分别负责打不同的牌,因为可以看到底牌,所以很容易赢金币,他们赢取的金币和抽取赢家的金币应该都由李和万换钱了。他们每人一共领了三次工资,每人共计8200元。3、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干警周、王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7日,他们接到群众匿名举报,一名叫李的年轻男子伙同他人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八字门开设名为“金龙棋牌”的赌博网站,招揽参赌人员从事网络赌博活动。接报后他们侦查发现,该赌博网站开设在岳阳市岳阳小区;2013年7月17日13时许,他们对该网站涉案人员进行抓捕,在岳阳市岳阳小区将犯罪嫌疑人李、万等抓获。4、被告人万的供述。证明2012年5月,他和李商量搞一个赌博网站,全部由李出资,具体投入了多少资金他不清楚。他们到深圳泊众网络棋牌游戏公司购买了金龙棋牌游戏平台和五款游戏软件。之后,租赁岳阳房作为开设赌场地址,同时购买了电脑,开通互联网,办理“易宝”网络支付业务。完成上述工作后,李便将金龙棋牌赌博网站挂在百度网页进行推广,以招揽参赌人员进来参与赌博。他们也招人从事操盘,有陈。2012年10月初,网站正式开始运作。共有五款用于赌博的游戏,分别是DDZ(斗地主)、欢乐三张(扎金花)、港式五张(梭哈)、巴卡拉(百家乐)、牛牛。参赌人员只要点击百度网页中的金龙棋牌网站网址进去注册,便可以成为会员,再下载相关游戏安装后,便可进入游戏参与赌博。网站会自动送8枚金币给新注册的会员作为筹码,让会员到低倍区参与赌博试玩,以吸引参赌人员的兴趣而充值购买金币参与赌博。此外,网站中的软件有关于满30金币可以提现的详细说明。网站分三个区,一个是单注赌注为0.5至50金币区,一个是3至300金币区,还有就是10至1000金币区。金龙棋牌游戏大厅支持网银、点卡、手机充值,参赌人员将钱充值到“易宝”支付平台,“易宝”按照1:1的比例支付金币给参赌人员,一次最少要充10元钱,最多一次可充值2万元。他们通过两种方式获利,一种是通过门票收入的方式获利,即在游戏中设置自动抽取赢家的红利作为门票,按5%的比例抽红利,而且是每局都抽;一种是通过作弊软件作弊赢取参赌人员的金币获利,即安排陈盛正、周则文、张磊、刘关剑用李注册的会员进入赌博游戏与其他参赌人员进行赌博,金龙游戏系统软件管理后台可以看到参赌人员的底牌,这样他们包赢不输,同时他们就不用退钱给参赌人员了。赌博网站运作以来,每天少则有二、三十人,多则有五、六十人参与赌博,每天的门票收入少则2000-3000元,多则5000-6000元,但共收了多少我不清楚,至于通过作弊赢取了多少钱我也不清楚。与易付宝支付平台关联的是他的工商银行卡,这张卡由李掌握,同时他还办了一张工行卡,主要是为了把与”易宝”支付平台关联的那张卡上的钱转出来,该卡由他持有,李还有两张卡,一张用李名字开的卡也是用于与”易宝”支付平台关联的那张卡上的钱转出来。另外以其妻弟余引的名字开的卡主要用于给参赌人员退现,支付百度广告费。我们至今共盈利不少于一百万,约60万转到了李的工行卡上,还有一部分用于支付陈盛正、周则文、张磊、刘关剑的工资、生活费、房租、百度广告费。李给他的工资是每个月5000元,还承诺给他2至3成的股份,所以李转了27万到他的工行卡上。5、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冻结及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先冻结,后解除了被告人万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冻结金额27.132408万元。6、银行账户明细。证明“金龙棋牌”赌博游戏网站通过户名万工商银行卡共进账240.9625万元。7、银行卡明细。证明户名万工商银行卡资金进出的明细。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湖南省非税收人缴款书。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万多张银行卡及现金30.98万元。9、被告人万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电信宽带资料;易付宝支付服务协议及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万在共同犯罪中虽与同案人共同商量开设赌场,但资金的投入、人员及账户资金管理均由李负责,其是受聘协助同案人李设立管理赌场,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万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万只是一般参与者,在本案中的行为仅起到辅助作用,应定性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万及其辩护人同时辩称,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万名下的账户里李存入的27万元,是李按约定给被告人万的工资和分红,该款已被冻结,他实际没有拿到一分钱现金,经审查全案证据材料,被告人万的供述,同案人李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冻结、扣押的被告人万的银行卡账户,能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万在本案中非法获利金额为27万元,且全部被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万及其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与证据证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非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全部收缴,可予以从轻处罚。通过对被告人万居住的社区调查证明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万的违法所得二十七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廖致审判员:李林人民陪审员:张爱民

书记员:杨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