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2013年9月27日因本案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军。被告人洪某。2002年因抢劫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吴鸿平。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201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洪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隽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起,被告人洪某在网址为www.js6899.com的一境外赌博网站赌博,后洪某与被告人陈某甲一起到泰国专门了解该网站,得知该网站不仅可以赌博还可以做代理发展下线并赚取洗码费。两人共谋,达成一致,以赢利为目的,于今年9月9日至9月26日期间,为该网站做代理,并发展下线接受会员陈某丙、陈某丁等人在“阳光在线”网站内进行的赌博投注。在此期间,主要由陈某甲管理代理事宜,洪某从中帮忙,在其代理帐号所属的四个会员帐号即所发展的下线中收取千分之八的洗码费,其代理帐号为718766,名称:洪某,为陈某丙、陈某丁等人开设的会员帐号分别为:********,名称:陈;73706946,名称:美;92747846,名称:美;99919892,名称:平。陈某丙、陈某丁等人在上述帐号中输赢合计为人民币67409元,总洗码量达583502元,共计非法获利4667元。并在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退出非法获利466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乙、施某、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电子远程勘验笔录及光盘,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代理帐号和会员帐号参赌的情况,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洪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洪某有前科劣迹,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当庭自愿认罪,已退出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两被告人的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4667元和作案工具,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军伟人民陪审员:羊妙珍人民陪审员:厉益平
代书记员:林柳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