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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李政宏开设赌场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扶刑初字第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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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政宏,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5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政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岸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政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政宏在扶绥县渠旧镇驮迓村的自家中开设赌场,提供桌椅、扑克牌、照明设备等供赌徒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每次吸引30人以上前来参与赌博。开赌期间,其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政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甲、甘甲、甘乙、黄甲、罗某某、甘丙、李乙、李丙、甘丁、黄乙、甘戊、甘己、莫某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李政宏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政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政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政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3年9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政宏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黄忠信

书记员:梁金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