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维利,女,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5日经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1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维利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岸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维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初至2013年1月8日,被告人黄维利在扶绥县昌平乡赛仁村坛旧屯的自家杂物房内开设赌场,提供桌椅、灯光照明、扑克牌等供赌徒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每次开赌均吸引20-30人前来参与赌博。开赌期间,其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黄维利的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维利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蒙甲、蒙乙、黄甲、黄乙、黄丙、黄丁、蒙丙、黄戊、蒙丁、黄己、黄庚、黄辛、黄壬、蒙戊、何甲、陆某某、何乙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黄维利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维利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维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维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黄维利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黄忠信
书记员:何凤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