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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甘辛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3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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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某,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高中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5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万敏,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O13)2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甘某介绍马某在网上赌百家乐。甘某向马某提供了赌博网站的网址即登录赌博网站所用的账号及密码,马某将赌资转账到甘某及其妻子名下的银行账号。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马某先后转账到甘某的账户上约人民币200万用于赌博,并如数输掉。甘某从中收取好处费人民币3,000元。马某因不堪巨额赌债,于2012年10月7日自杀,后被抢救。其朋友马永法报案。被告人甘某于2013年5月22日到公安机关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提供用于赌博的网址、帐号、密码,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为赌博网站招揽参赌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辅助作用,属从犯,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海涛人民陪审员:朱维荣人民陪审员:陈文伦

书记员:叶剑敏(兼) 书记员: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