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8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4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高雨琪,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3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起,被告人杜某伙同殷某(已判决)、彭某(已起诉)租赁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第三工业区11号铺面,经营“现代美”游戏机室,摆放“飞禽走兽机”和“跑马机”供人赌博,并雇佣张某、余某(均已判决)管理该游戏机室,负责看管赌场、给参赌人员兑换分、收银等工作。2012年12月18日20时许,民警根据举报查获该游戏机室,抓获赌场工作人员余某和参赌人员黄某、曾某、陈某和严某等人,当场缴获一台“飞禽走兽机”、四台“跑马机”以及七百七十元赌资。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杜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杜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某实施犯罪活动时间较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刑罚有关规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庆涵
书记员:詹舒书记员:陈恒丽(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