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绰号“阿军子”,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赌博罪、诈骗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3)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骆香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蒋冬祥
书记员:郁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