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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艾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无刑初字第00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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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某,绰号三哥,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不识字,厨师。被告人艾某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原住所。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3)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审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骆香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艾某某在无为县无城镇铁山路凌峰山庄楼下的门面房内开设游戏机室,悬挂益智招牌,并于2012年11月份添置捕鱼机一台。被告人艾某某分别雇请徐某某、胡某某值班为其赌博活动服务。2013年1月23日22时10分被无为县公安局现场查获,民警现场收缴赌资人民币7640元,查获捕鱼机一台、怒海争锋游戏机十三台。依查获的帐本结算:2013年1月14日至1月23日赢利人民币约28190元。2013年6月27日,无为县公安局对赌资人民币7640元予以收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艾某某在本院主动退出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81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书证:账本一册、人口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用固定场所开设游戏机室,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系初犯、偶犯,考虑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艾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8190元,赌资人民币76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静审判员:陈宗文审判员:施丽萍

书记员:郁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