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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陶丙、陶丁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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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甲。2005年10月18日因赌博被罚款二千元,200

7年8月15日又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2013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2009年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2009年11月4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1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7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陶×。2006年2月28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二千九百元。2012年7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2005年12月12日因赌博被罚款三千元。2012年8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陶甲。2006年12月18日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2012年7月5日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2年7月1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陶乙。2012年7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陶丙。2012年7月5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同年7月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陶丁。2012年7月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陶戊。2012年7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石××。2012年7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2012年7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陶某甲。2012年7月1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701号起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中旬开始,被告人罗甲在台州经济开发区××村附近菜地搭建竹棚开设赌场,以“捺六命”形式聚集毕某某、张甲、陈某某等多人赌博,以抽头及借贷赌资等方式从中获利,并纠集被告人刘××参与抽头和借贷赌资、被告人郑××参与抽头和记账、被告人陶甲参与看场和买饭、被告人陶乙参与打图、被告人陶丁、陶丙参与搭建赌博场所和打扫卫生、被告人陶×、石××参与望风、通过陶×雇佣被告人陶戊、王××、陶某甲参与望风。截至同年7月4日被查获,赌场共获利某民币180000余元,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陶×、石××、陶戊、王××、陶甲、陶丙。刘××、陶×个人所得各9000余元;陶甲个人所得7500余元;陶乙个人所得7000余元;陶丁、陶丙、陶戊、石××、陶某甲个人所得各6000余元;郑××、王××分别参与期间赌场获利某民币120000余元,郑××个人所得6000余元,王××个人所得4000余元。2012年7月9日,被告人陶丁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月12日,被告人陶乙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月13日,被告人陶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8月5日,被告人郑××被公安民警抓获。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刘××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罪犯1人。同年3月18日,被告人罗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悉数退出赌场非法获利。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甲、刘××、陶×、郑××、陶甲、陶乙、陶丙、陶丁、陶戊、石××、王××、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对讲机4部、扣押物品清单、参赌人员毕某某、戴某某、张甲、陈某某、罗乙的供述、证人张某、陶某乙、余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自动投案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立功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甲、刘××、陶×、郑××、陶甲、陶乙、陶丙、陶丁、陶戊、石××、王××、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罗甲、刘××、陶×、陶甲、陶乙、陶丙、陶丁、陶戊、石××、陶某甲非法获利计人民币180000元,郑 ××、王××非法获利计人民币120000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罗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有退赃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陶丁、陶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陶×、郑××、陶甲、陶乙、陶丙、陶戊、石××、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予以减轻处罚。究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对被告人罗甲、陶×、郑××、陶甲、陶乙、陶丙、陶丁、陶戊、石××、王××、陶某甲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 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陶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陶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陶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陶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陶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陶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三、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十八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十四、移送的作案工具:对讲机四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陶厘聂人民陪审员:於中元人民陪审员:陶官友

书记员:杨丹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