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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黄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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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3年6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2012年8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陈某、黄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究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陈某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罚金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六月四日起至二O一四年一月三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陶厘聂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