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斌。被告朱玮。被告连云港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本市海连西路**。法定代表人王福建,总经理。被告临汾市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曲沃县中心广场南法定代表人买应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国怀,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斌与被告朱玮、连云港市建筑工程公司、临汾市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斌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月英
书记员:高增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