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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武斌与朱玮、连云港市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海民初字第0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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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武斌。被告朱玮。被告连云港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本市海连西路**。法定代表人王福建,总经理。被告临汾市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曲沃县中心广场南法定代表人买应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国怀,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斌与被告朱玮、连云港市建筑工程公司、临汾市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斌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月英

书记员:高增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