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外国语学院。法定代表人:吴化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光敏,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双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春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萍,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小琴,汉,1970年2月6日。安徽双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外国语学院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双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外国语学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安徽双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长丰县支行双凤分理处的银行存款50万元,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依法冻结安徽双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87201040002923账户存款50万元,现因案件审理需要,需对该账户存款继续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安徽双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长丰县支行双凤分理处28×××23账户的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赵久涛审判员:谢守福代理审判员:井多多
书记员:王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