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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周培均与郭仲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诸民初字2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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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周培均。被告郭仲火。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培均诉被告郭仲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培均于2013年3月5日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仲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培均撤回起诉。本案应收诉讼费用875元,减半收取为437.5元,由原告周培均负担。

审判员:许诸德

书记员:杨方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