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培均。被告郭仲火。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培均诉被告郭仲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培均于2013年3月5日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仲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培均撤回起诉。本案应收诉讼费用875元,减半收取为437.5元,由原告周培均负担。
审判员:许诸德
书记员:杨方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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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培均。被告郭仲火。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培均诉被告郭仲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培均于2013年3月5日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仲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培均撤回起诉。本案应收诉讼费用875元,减半收取为437.5元,由原告周培均负担。
审判员:许诸德
书记员:杨方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