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蚌埠市精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朝阳村。法定代表人:李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哲,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连和,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葛大军,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武学书,女,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精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葛连和、葛大军、武学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精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陶薇审判员:徐志远审判员:陶义
书记员:祁克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