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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陆万东,周明桃,陈庆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扬邗民初字第0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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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陆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依法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新平

书记员:孟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